省人社厅出新规 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如何补缴养老费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前何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,补缴 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养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省人社厅实施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 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.6或1.0,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, 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 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按《社会保险法》和《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>若干规定》执行。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,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。针对在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的企业职工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,记者18日获悉,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单位按20%、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, 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。办理补缴时,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、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 责任编辑:付基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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